重庆市永川堃航博物馆藏品征集办法

2022-04-20
重庆市永川堃航博物馆藏品征集办法
 
    为进一步丰富重庆市永川堃航博物馆藏品数量,充分发挥博物馆藏品在科学研究、公众教育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博物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征集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管理法》《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重庆市永川堃航博物馆文物及藏品征集工作实施方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文物收藏单位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取得文物:
(一)购买
(二)接受捐赠
(三)依法交换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还可以通过文物行政部门指定保管或者调拨方式取得文物。
二、征集范围
(一)反映中国各个历史时期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及其经济制度、政治制度,以及有关社会历史发展的具有一定价值的文物;
(二)具有一定价值的民风、民俗文物;
(三)反映某一历史事件、历史人物,具有一定价值的文物;
(四)具有一定价值的古旧图书、资料等;
(五)具有一定价值的历代生产、生活用具等;
(六)突出永川特色的茶、竹、石(化石)文物、标本精品;
(七)具有一定价值的历代艺术品、工艺品等;
(八)反映永川近现代工业发展的文物及藏品,包括机器设备、生产产品、文献资料、音像资料、生产工艺等;
(九)能够反映电子24所和中国集成电路科技发展的重要文物及藏品;
(十)能够反映自然历史变迁及地球生命演化的岩矿、古生物、现代生物标本;
(十一)其他具有一定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资料、标本等;
三、征集方式
(一)捐赠:各收藏单位和民间收藏者本着自愿的原则,将文物无偿捐赠给国家。重庆市永川堃航博物馆对无偿捐献所藏文物的单位或个人颁发收藏证书。
(二)购买:私人收藏者和非管辖系统单位(文物商店、拍卖市场、旧货市场)出售的文物标本,将采取收购方式予以征集。对符合入藏标准的文物给予合理评估后,与卖方协议价购。
(三)代管:各收藏单位和民间收藏者不愿出售和捐赠的文物、标本,可通过代管方式,经相关专家鉴定评估后,在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由重庆市永川堃航博物馆长期或者短期无偿代管。
四、征集程序
(一)清点造册。统计拟征集藏品基本资料,填写《重庆市永川堃航博物馆藏品征集登记表》,注明拟征集藏品的详细情况,并统一汇总成册。
(二)专家评审。组织市区两级专家对拟征集的藏品进行筛选、鉴定,对单位或个人移交、捐赠或借展的文物,由重庆市永川堃航博物馆颁发《捐赠证书》或《收藏证书》,并进行相应奖励。
(三)完善档案。完善内容包括名称、尺寸、年代、照片、时间、来源等有关详细信息。
(四)移交入库。按照国家文物局《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的规定,由重庆市永川堃航博物馆编目和建档。
五、组织机构
根据重庆市永川堃航博物馆工作实际,成立藏品征集和鉴定工作小组,负责藏品的征集和鉴定工作。组长由博物馆馆长担任,副组长博物馆副馆长担任,成员由博物馆办公室、藏品部、展览部负责人组成。
六、经费管理
(一)藏品征集专项资金的使用,须坚持“专家论证、专款专用、力求实效”的原则,不得挪作他用。
(二)藏品征集专项资金使用审批程序:
1.办公室分批次向领导小组报送藏品征集申报文本、经费预算及拨款申请,如遇大宗或单件价值较高的,可一事一报;
2.领导小组审定藏品征集申报文本、审批经费开支;
3.完成审批后,于次月底前将资金划拨支付。
(三)藏品征集专项经费的支出内容包括
1.藏品收购费,指支付各类藏品成交的费用,包括对通过合法途径购买的给予原合法持有人的合理补偿费用;
2.交通运输费,指收购市内外藏品及其复制品过程中发生的包装、运输等费用;
3.保管费,指藏品购买和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仓储、保管等费用;
4.保险费,指征集珍贵藏品时和运输过程中所支付的保险费用;
5.专家论证(鉴定)评估费,指征集藏品时聘请专家进行鉴定评估所需的费用;
6.捐赠奖励费,指为鼓励民间收藏家积极向政府捐赠收藏品,对捐赠者或其家属所给予的适当的奖励费用;
7.修复制作费,指对征集品进行整理、修复、加固、装架、制作等技术环节处理发生的费用;
8.其他费用,指经区政府、区文化委批准的其他开支项目,其中包含开展征集工作的日常开支等。
七、附则
1.藏品征集工作相关人员应对拟征集对象及其鉴定评估情况严格保密。对违反规定,造成损失并经查属实的,应严肃追责。
2.在征集活动过程中,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经查属实,应严肃追责。
3.藏品征集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须接受区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4.本办法由重庆市永川堃航博物馆藏品征集工作小组负责解释。
5.本办法自审定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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