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堃航博物馆面向社会提供藏品代为保管、鉴定、养护、修复及咨询等公众服务办法
2021-02-15
为充分利用博物馆公共资源,促进博物馆履行保护、诠释和推广人类的文化遗产的职责,提升博物馆社会教育和公共文化服务质量,永川博物馆特向公众提供藏品代为保管、鉴定、养护、修复及咨询等专业服务。为规范专业服务管理,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藏品寄存与代保管
1.合法持有与本馆藏品库房收藏条件与收藏范围相符的藏品持有者,可向本馆申请寄存与代保管服务;
2.对寄存与代保管的藏品,本馆不负责提供真伪鉴定证明,仅提供藏品的寄存与代保管服务;
3.馆方与持有者就寄存与代保管藏品协商签订协议,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进行约定;
4.寄存与代保管藏品的所有权仍归属原收藏者,但本馆具有拍摄权、出版权与展览权等使用权,并以适当的形式标明藏品的所有人;
5.藏品入库前,本馆相关专业人员对标本作相关影像记录、详细登记及灭菌杀虫,并办理移交手续;
6.任一方提出结束寄存与代保管服务,需提前通知对方结束时间并办理藏品归还手续;
7.寄存与代保管费用双方协商确定。
二、藏品修复与养护
1.博物馆为社会公众提供收藏品养护等方面内容的专家咨询,并提供相应的帮助。
2.在藏品持有人要求博物馆提供养护与修复前,由藏品持有人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3.有修复与养护需求的藏品持有人,本馆提供相关技术服务,但同时我馆享有藏品的出版权、研究权、拍摄权、与展览权等使用权。
4.养护与修复所要达到的效果及所需的经费由双方协商并签订相关的协议。
三、藏品资料查询
(一)藏品档案具有一定的保密性,对外开放和查阅的范围内外有别,开放范围由馆长办公会议决定。
(二) 藏品档案查阅在馆内进行,不借出馆外。一级藏品和保密性藏品档案的查阅经分管馆长批准,其余藏品档案经部主任批准,办理相关的借用手续;外单位人员查阅应持介绍信经分管馆长批准后办理相关借用手续。
(三)馆外单位或个人原则上不能对本馆藏品进行拍照。需持所属单位介绍信,填写《重庆市永川堃航博物馆藏品拍摄审批单》,经本馆研究人员同意,部门主任、主管副馆长、馆长签字后,方可进行拍摄,拍摄过程应由库保员全程陪同。
(四)本馆藏品原则上不能外借出馆。如单位或个人确需借用藏品进行研究,应持商借函经批准后方可借用。借用人员要负责藏品的安全保管,确保藏品安全。
1.馆外单位或个人借用一般藏品,填写《馆外研究人员借用藏品申请表》,经本馆相关专业人员同意,部门主任、主管副馆长批准后,方可借用。
2.馆外单位或个人借用已建档的珍稀藏品,填写《馆外研究人员借用藏品申请表》,经本馆相关专业人员同意,部门主任、主管副馆长和馆长签字同意后方可借用,并于当日归还。如需续借,应办续借手续。
3.馆外单位或个人借用一级藏品,经本馆相关专业人员同意,部门主任、主管副馆长、馆长审批,并报省文物局批准,再办理借出手续,并于当日归还。如需续借,应办续借手续。
(五)科普影像资料可以免费外借,但需办理借用手续,填写《科普影像资料借用单》,由部门负责人签字。
一、藏品寄存与代保管
1.合法持有与本馆藏品库房收藏条件与收藏范围相符的藏品持有者,可向本馆申请寄存与代保管服务;
2.对寄存与代保管的藏品,本馆不负责提供真伪鉴定证明,仅提供藏品的寄存与代保管服务;
3.馆方与持有者就寄存与代保管藏品协商签订协议,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进行约定;
4.寄存与代保管藏品的所有权仍归属原收藏者,但本馆具有拍摄权、出版权与展览权等使用权,并以适当的形式标明藏品的所有人;
5.藏品入库前,本馆相关专业人员对标本作相关影像记录、详细登记及灭菌杀虫,并办理移交手续;
6.任一方提出结束寄存与代保管服务,需提前通知对方结束时间并办理藏品归还手续;
7.寄存与代保管费用双方协商确定。
二、藏品修复与养护
1.博物馆为社会公众提供收藏品养护等方面内容的专家咨询,并提供相应的帮助。
2.在藏品持有人要求博物馆提供养护与修复前,由藏品持有人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3.有修复与养护需求的藏品持有人,本馆提供相关技术服务,但同时我馆享有藏品的出版权、研究权、拍摄权、与展览权等使用权。
4.养护与修复所要达到的效果及所需的经费由双方协商并签订相关的协议。
三、藏品资料查询
(一)藏品档案具有一定的保密性,对外开放和查阅的范围内外有别,开放范围由馆长办公会议决定。
(二) 藏品档案查阅在馆内进行,不借出馆外。一级藏品和保密性藏品档案的查阅经分管馆长批准,其余藏品档案经部主任批准,办理相关的借用手续;外单位人员查阅应持介绍信经分管馆长批准后办理相关借用手续。
(三)馆外单位或个人原则上不能对本馆藏品进行拍照。需持所属单位介绍信,填写《重庆市永川堃航博物馆藏品拍摄审批单》,经本馆研究人员同意,部门主任、主管副馆长、馆长签字后,方可进行拍摄,拍摄过程应由库保员全程陪同。
(四)本馆藏品原则上不能外借出馆。如单位或个人确需借用藏品进行研究,应持商借函经批准后方可借用。借用人员要负责藏品的安全保管,确保藏品安全。
1.馆外单位或个人借用一般藏品,填写《馆外研究人员借用藏品申请表》,经本馆相关专业人员同意,部门主任、主管副馆长批准后,方可借用。
2.馆外单位或个人借用已建档的珍稀藏品,填写《馆外研究人员借用藏品申请表》,经本馆相关专业人员同意,部门主任、主管副馆长和馆长签字同意后方可借用,并于当日归还。如需续借,应办续借手续。
3.馆外单位或个人借用一级藏品,经本馆相关专业人员同意,部门主任、主管副馆长、馆长审批,并报省文物局批准,再办理借出手续,并于当日归还。如需续借,应办续借手续。
(五)科普影像资料可以免费外借,但需办理借用手续,填写《科普影像资料借用单》,由部门负责人签字。